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