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