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