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