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Article 5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