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