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歙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