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歙县城管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