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歙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