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防止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协助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