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协助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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