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阻拦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

(二)不得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地;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不得有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符合的旗帜、横幅;

(九)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