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