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事、财政、审计、教育、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