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事、财政、审计、教育、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督导活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