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果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