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借检查之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对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应依法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检查的,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