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借检查之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对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应依法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检查的,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