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非公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扣缴或者吊销。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