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医疗措施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目的、方法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告知,并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