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利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