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利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