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