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医疗措施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目的、方法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告知,并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