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五)依法承担精神疾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