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有依法获得监护的权利。

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提出监护建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