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五)依法承担精神疾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等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