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