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或者经核验不符合要求停靠国际航线船舶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