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发生港口作业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扩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