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还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