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