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沿线地区水文特征、水环境实际状况以及城镇供水基础设施的实际能力,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