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根据通榆河水质保护需要,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