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通榆河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或者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