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通榆河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