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优先贷款和优惠贷款:(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储存、运销经营的;(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五)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举办的;(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或商品出口基地项目建设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