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百分之五的资金;

(三)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