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四)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