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