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