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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