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四)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
(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