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第三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