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第三十四条有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重建和修缮,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过渡期间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