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