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邮政企业除应当遵守国家邮政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符合接收邮件条件的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在二个月内安排投递;(二)执行邮件、报刊、电报传递时限的规定。逐步扩大日报早投范围,保证邮件、报刊的投递质量;(三)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开取。对用户投入黄帽信筒的信件,优先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