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