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基本农田应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