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