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