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