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采用先进技术管理、保护、利用档案,在理论研究和科学应用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三)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四)制止、举报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