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采用先进技术管理、保护、利用档案,在理论研究和科学应用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
(四)制止、举报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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