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倡导建立家庭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